一、国有旧厂房改造程序
(一)提出改造意向
由旧厂房用地权属人持权属文件和地块改造意向向市“三旧”改造办提出改造意向。
(二)批复改造方案编制指引
市“三旧”改造办根据“三旧”改造规划指引、“三旧”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,结合权属人意向,向权属人批复改造方案编制指引,明确厂房改造规划范围及规划要求。
(三)编制和上报改造方案
由权属人会同区政府或市土地开发中心,根据市“三旧”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规划指引编制改造方案,报市“三旧”改造办审批。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:
1、现状核查情况:区(县)国土房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出具书面证明的土地和建筑性质、权属情况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;现行城乡规划情况。
2、改造规划方案: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;同时明确改造规划范围中全面改造范围、具体改造地块的界址坐标、用地规模、主要用途、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绿地率、停车泊位、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、历史工业遗产保护、开发模式等规划内容,以及具体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、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划控制要求;涉及控规更改或调整的,应编制控规更改或调整专章;属于临时使用的,所编制的临时使用改造规划方案也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。
3、涉及需要提供资金筹措和资金运作方案的,需要编制上报资金筹措和资金运作方案;
4、改造计划和实施步骤;
5、现状历史资料:图片、影像,涉及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,附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核查表(包含具体范围和面积)、征地补偿协议及兑现凭证、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。
(四)批复改造方案。
由市“三旧”改造办根据市旧厂房改造规划指引或市“三旧”改造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向申请人批复改造方案。
(五)实施改造方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