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 钢结构经鉴定需要加固时,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,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。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,可以是结构整体,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、特定的构件或部位。
2) 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、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,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。
3) 钢结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紧密结合,并应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新增截面、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,形成整体共同工作。应避免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的影响。
4) 在钢结构加固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实地调查,其荷载取值应符合规定。
5) 加固钢结构可按规定原则进行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。
6) 对于高温、腐蚀、冷脆、振动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,应提出其相应的处理对策后再进行加固。
7)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。应不损伤原结构,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。
8) 钢结构在加固施工过程中,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有未预计的损伤或严重缺陷时,应立即停止施工,并会同加固设计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再继续施工。
9) 对于加固时可能出现倾斜、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钢结构,在加固施工前,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,以防止事故的发生。
10) 焊接钢结加固时,原有构件或连接的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0.55fy,且不得考虑加固构件的塑性变形发展;非焊接钢结构加固时,其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0.7fy。当现有结构的名义应力值大于上述及本标准5.1.4条规定时,则不得在负荷状态下进行加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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